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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1-05-22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5月18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案情回放

  2021年3月25日,居住在6楼的被告人陆某为图个人方便,将一个长约40公分,宽约15公分,重约2千克的陶瓷制抽水马桶水箱盖从西南侧窗户抛下,砸到楼下停放的一辆面包车,造成车顶棚长约90公分,宽50公分的凹陷及挡风玻璃破损。

  2021年3月26日,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4月28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

  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陆某林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愿意接受处罚,系坦白、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林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事件屡禁不止,来自头顶上的“意外”令人胆战心惊,鸡蛋、易拉罐、西瓜皮,甚至菜刀,都可能从天而降,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加了高空抛物罪。根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更加精准打击,同时起到防范、震慑作用。在此,法官提醒,高空抛物不仅可能产生民事责任,还会有刑事责任,广大市民不要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512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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