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华和攸县某药店工作人员谢某娥发生口角,将摆放在药店门口的酒精、艾条等物品打翻,另一药店工作人员见状立即拨打110报警。随后,派出所民警黄某带领辅警处警的过程中,刘某华撕坏了辅警龙某的裤子导致其手机掉落摔坏,并咬伤了辅警刘某的左手前臂,期间刘某华躺在地上用脚将辅警黄某及朱某滨脸部揣伤,并用手将朱某手部抓伤,后刘某华被带至联星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意见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华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有话说:妨害公务情况频发,多因被告人一时冲动。公民遇民警盘查及传唤,应积极配合,尊重民警权威。本案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罪名仍认定妨害公务罪。如若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后便会以袭警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袭警罪罪名的确定体现了国家对袭警违法犯罪的重视以及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但在实际适用时不是简单的以2021年3月1日为标准,还应考虑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目前,袭警罪最高刑期已提高至七年有期徒刑,切莫再因冲动触碰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