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原告刘某称被告谢某拖欠其现金借款2万元,而被告谢某辩称该笔款项是“赌球钱”,属于赌债。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原告刘某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告谢某沟通“赌球”事宜,被告谢某在原告刘某处对球赛胜负、比分等投注三次,原告在微信聊天中确认下注金额为2.2万元。尔后,原告刘某多次向被告谢某追索该款项,被告谢某拒不支付,原告刘某遂诉至法院。因原告刘某未能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亦未提供球赛投注渠道、投注订单等证据供法院核实该笔款项的真实来源,最终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赌球”是指以球赛的结果作为输或者赢的评判手段,是一种新型的赌博方式。在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正规网点购买中国体彩中心发行的体育彩票,但是在世界杯及其他大型球赛赛程进行期间,非法赌球渠道急剧增多,非法赌球渠道为了吸引参与者,往往会提高投注收益。一些人经不住诱惑,便会通过这些非法渠道下注赌球,甚至有人不惜为此债台高筑、倾家荡产。我国法律规定,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均属于违法犯罪活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亦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对于赌债,法律的态度是明确的: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