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费某、龙某自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在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班期间,明知公司员工操作班班长陈某(已判刑)于晚班时候盗窃公司油库汽油,仍听从陈某的安排,共同值班期间腾出时间任由陈某亲自盗油。被告人熊某、费某、龙某采用为陈某望风、放哨等形式,帮助其多次盗窃公司的92号汽油。其中,熊某参与作案共计36次,价值28万余元,违法所得3万余元;费某参与作案共计35次,价值28万余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龙某参与作案共计12次并独自白班作案多次,价值6万余元,违法所得0.8万余元。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费某、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均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罚;均能主动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