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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日报】自书遗嘱合法才有效

发布时间:2021-05-28 来源: 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立遗嘱 □苏炯发作

  

  【以案说“典”】

  [案例]

  王某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存款由两儿平分。妻子季某对住宅仅有居住权,终老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季某诉至法院,要求把住房判归自己,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介绍,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遗嘱当作分割家庭财产的重要依据,一般不会发生争议。即使引起诉讼,法院也会把遗嘱作为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的重要依据,前提是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本案中,老人临终前留下的遗嘱内容显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张亮表示,法院在处理此案时,认定这部分财产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依法判决季某享有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

  张亮说,在现实生活中,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符合四个条件:一是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二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遗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就是无效遗嘱。如果遗嘱的内容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则应按有效的部分进行财产分割;四是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公民可以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即使内容合法,遗嘱也会因形式不合法而归于无效。

  张亮表示,本案中的遗嘱即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该遗嘱中遗嘱人有权支配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其余的一半依法应归季某所有,对于季某的这份财产,丈夫在遗嘱中无权支配。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596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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