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了4起发生在阿克苏、喀什地区的滥伐林木案,被告人伊某等5人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三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伊某等5人皆为当地村民,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涉案杨树进行采伐,所伐林木出售或用于建房。经司法鉴定,涉案立木材积(立木蓄积)均超过20立方米,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5名被告人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人员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5名被告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法律规定,要求被告人主动交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并承诺补种大于滥伐林木数量的树木用于生态修复,如能履行补植复绿责任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予以从宽处理。此后,法院又与被告人住所地村委会联系,如被告人自愿交纳补植复绿保证金的,村委会可以监督被告人补种大于滥伐林木数量的树木,联合乡林管站等部门对补种树木达到80%以上成活率后,再退还补植复绿保证金。在办案人员敦促下,被告人主动缴纳了补植复绿保证金并承诺补种相应数量的树木用于生态修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或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并承诺补种相应数量的树木用于生态修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遂依法适用了缓刑。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5名被告人在宣判后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