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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宣判一恶势力集团跨境敲诈勒索案

发布时间:2021-06-01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境外恶势力集团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决被告人冯某文、李某、王某甄、蓝某欣、李某萍十年八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底,陈某杰(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租赁作案及住宿场所,购买作案用的手机、电脑、打印机、微信号码、被害人信息资料等,陆续网罗被告人冯某文、李某、王某甄、蓝某欣、李某萍等人,逐渐形成以陈某杰为首要分子,冯某文、李某、王某甄等人为重要成员,蓝某欣、李某萍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信息网络针对中国境内人员持续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

  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由陈某杰将购买的被害人信息资料交给集团成员分步操作:一线人员以女性身份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引诱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诱使被害人录制不雅视频,向被害人发送木马软件获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后由冯某文等对录制的不雅视频及盗取的手机通讯录进行剪接、整理,制作视频和图像资料,向被害人发送,并以向被害人手机通讯录发送这些视频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钱款。2019年3月至10月间,该犯罪集团共成功敲诈勒索被害人100余名,获利43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文、李某、王某甄、蓝某欣、李某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信息网络要挟他人,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述被告人在陈某杰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信息网络跨境引诱不特定的被害人进行裸聊并窃取相关通讯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慌、遭受财产损失,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该违法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文、李某、王某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蓝某欣、李某萍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651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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