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一男子曾因盗窃多次获刑,出狱后不知悔改再伸贼手,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的一个晚上,刘某到某酒店转悠,发现一客房没有关门,推门进去后看到陈某在睡觉,便准备偷其钱财,结果只找到车钥匙。随后刘某拿着车钥匙到地下车库,找到陈某的汽车,盗得陈某车内的现金人民币4700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的亲属退缴全部赃款给陈某,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盗窃数额较大的认定,按照湖南省规定标准二千元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