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2020年8月,小萌(化名)和妈妈像往常一样在小区内玩耍,原本在草坪上开心奔跑的小萌突然没了踪影,位于小区负一层的超市魏老板却被店内异响吓了一跳,前往查看发现,地上躺着受伤的小女孩,身边还有散落的玻璃碎片。魏老板迅速报警,小萌的妈妈这才发现女儿受伤,遂将女儿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小萌为创伤性颅内出血、颅骨骨折,伤势严重,住院治疗十余天。事故发生后,小萌的父母认为物业管理不当,向公司索赔未果。随后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肥西法院。
民一庭受案后,发现这起健康权纠纷涉及未成人权益,立刻将案件分流至少年法庭。承办法官收案后,详细查阅了案件资料,通过实地走访和电话了解,梳理案件脉络,查明案件事实:小萌在小区内玩耍时,从采光井摔落受伤,案涉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通过提交的视频资料反映,事发当日,小萌能够轻松的从采光井围栏缝隙钻入,钻入护栏后瞬间坠落,未见其在采光井的玻璃上进行踩踏、玩耍、蹦跳。可见采光井的玻璃极易破碎、塌落,采光井的围栏也未实际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周围也未见明显的警示标识。物业公司对于小萌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小萌系六岁孩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安全,履行监护义务,小萌的受伤,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酌定物业公司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案件说理充分考虑了事实情况,并对事发责任分配做了合理的解释,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息诉服判,相应的赔偿款也已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