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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赚钱?门路变成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21-06-03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你的银行卡租给我用一下,我每个月给你1000元租金。”遇到这种轻松赚钱的门路,你会心动吗?然而天上掉下的不是馅饼,却可能是牢狱之灾!近日,歙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096万余元。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收到张某某微信消息,称需要周某某帮忙办理银行卡供他人“转账”“洗钱”使用,并承诺给其每月1000元的租金。面对这么有诱惑力的赚钱方式,周某某心动了,他明知张某某要求其提供的银行卡主要用于网络犯罪,仍表示同意,并在张某某的安排下,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绑定自己闲置的手机卡,同时开通大额转账服务。办理完毕后,周某某将上述手机卡、银行卡及U盾交由张某某,张某某支付被告人周某某1000元。上述周某某的账户自开户之日至案发时,帮助支付结算资金达10965279.1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20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3日。本次犯罪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决:撤销被告人周某某前罪判处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0708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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