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25日讯(记者李国平通讯员刘沁)法院对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怎么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消息,近日,省高院与省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执行案件中联动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财产保全和执行案件的需要,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但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一定条件。《意见》规定,当事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对超出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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