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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一男子因此获刑

发布时间:2021-06-03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因缺钱又想赚钱快,一男子在明知他人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贩卖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帮助以此获利,赚取的不义之财很快把他送进了监狱。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戚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4389.66元,上缴国库。

  2020年11月19日,被害人颜某通过某恋爱交友软件认识了一名自称吴某(在逃)的男子,当晚双方添加为微信好友。在骗取颜某的信任后,吴某让颜某在一个交易网站上开户投资,随后颜某在其家中根据该网站的指示通过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0年11月28日分两笔共计转账6000元、11月29日转账30000元、11月30日转账40000元、150000元、300000元至被告人戚某名下不同的银行账户上,于12月11日转账34000元至梁某的银行账户上。2020年12月1日,颜某在发现该网站无法进行提现操作后才意识到自己投资的560000元被骗。

  经查,戚某于2020年11月上旬与周某(在逃)谈好以1500元的价格将一套银行卡(含电话卡、U盾)卖给对方用于网络犯罪活动。

  综上,颜某共计被骗560000元,其中戚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共计接收颜某被骗资金526000元,且收到周某好处费4389.6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戚某持有的两张接收到被害人资金的银行卡依法扣押,戚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但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从轻判处。信息时代,网络犯罪一个极为重要的特点就是犯罪活动分工细化,形成利益链条。我国《刑法》严厉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尽可能从各个环节有效斩断利益链条。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出售、出租给他人,这些出售、出租行为可能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也会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更会让自身陷入犯罪的泥潭之中。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711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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