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对被告人孙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5638元。
据悉,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孙某驾驶悬挂湘J4XXXX牌照(系他车牌照)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11线往陬市镇方向行驶。将前方路边同向行走的陈某撞倒,造成陈某头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将陈某拖至路边,并拨通“120”,因怕承担赔偿责任未讲话便挂断电话驾车逃离现场,约15分钟后,当地村民发现受伤的陈某并拨打“120”,陈某被送至桃源县人民医院后,因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摩托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等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孙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5 638元。
近年来,交警部门进行大数据分析,在农村地区,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频率较高,但很多摩托车车主心存侥幸,未购买保险、未取得相关驾驶资质,发生事故后,往往需要自己承担损失,也导致了肇事后担心巨额赔偿,萌生逃逸的想法,这样不仅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也会延误伤员的最佳救助时间。因此,加大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管控力度势在必行,广大车主也要加强法律意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救助伤员并报警,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驾车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