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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首例高空坠物案,判了!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高层住户玻璃突然发生自爆,砸坏了两户邻居的窗户和两位住户的车辆。四名受损住户认为高层业主应承担赔偿费用,然而,高层业主却拒绝赔偿。日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法典实施后的厦门首例高空坠物案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9月,厦门某高层住宅28楼一位业主家的阳台窗户玻璃突然发生爆裂,一些玻璃碎片掉落到楼下开便利店的商户,听到了一声巨响,从天而降的玻璃砸坏了楼下两家邻居的窗户以及两位住户的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四名受损住户认为28楼这位业主应该赔偿车辆和窗户的维修费、交通费等费用。但是,28楼的业主拒绝赔偿。

  28楼业主以不是她自己安装的玻璃爆裂引起的损失为理由拒绝赔付,她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共同承担赔付责任,最后经过四个受害人协商一致,起诉侵权人以及物业公司。受损住户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提醒业主们定期做好玻璃窗的维保工作,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职责,物业公司应该与28楼业主共同承当赔偿责任。

  被告业主代理律师认为车辆与窗户受损是玻璃爆裂造成的,并不是业主故意抛掷物品导致的,被告业主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也不认为自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业主家的玻璃发生爆裂属于意外事件,物业无法提前预知和采取保护措施。物业认为,玻璃发生爆裂后,他们已经第一时间在楼内开展排查、善后等工作,已经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空坠物事件严重危及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四户业主的损失是由于楼上住房阳台的玻璃破碎后坠落所致,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玻璃幕墙负有一定的安全维护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双方责任比例分别为80%和20%。依据业主的实际损失,判决支付相应的金额。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0766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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