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日,周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间看到“某阿胶珍品堂”的主播正在销售阿胶糕,心动的她下单购买了18罐(重量260g)阿胶糕,并通过支付宝付款999元。
据了解,“某阿胶珍品堂”店铺实际为临沂市某食品销售中心所有。
5月11日,周某收到产品并开始食用。之后,周某发现阿胶糕包装上没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认为自己购买的阿胶糕是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将临沂市某食品销售中心诉至合川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99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9990元,合计10989元。
裁判结果: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购买被告销售的阿胶糕并支付相应货款,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商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商品,商品外包装标签上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但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外包装上并无上述信息。由于原告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商品,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周某货款999元、并赔偿9990元,合计10989元。
被告临沂市某食品销售中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说:
相比传统的网络销售形式,“直播带货”不仅可以近距离展示商品、与消费者实时交流,还可以采取“秒杀”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最大优惠力度。“直播带货”在为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的同时,也能打开产品销路,促进零售业发展。
不过,也有不少主播带货频频“翻车”,销售“三无”产品、虚假宣传等成为新隐患。如该案中的被告,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该案也提醒商家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安全生产,做好品控,依法销售,而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妄图“钻法律的空子”;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要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如果不幸上当受骗,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是“三倍”还是“十倍”应该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