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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拖欠农民工工资想跑路? 法官机智巧调解

发布时间:2021-06-10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还了你们的钱,我们也就放心了!”

  近日,扶余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被告郭某与李某二人系合伙关系,被告两人一起做粮食收购、销售的买卖,原告杨某、王某、于某三人在被告处打工搬运货物,双方口头约定按月给付工资,前几月工资正常结付,之后被告声称最近手头有些紧张,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在货物搬运完成后再支付工资款。

  谁料杨某、王某、于某三人完工后联系两名被告讨要工资,两名被告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试图逃避。因两名被告长期拖欠工资,三名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将被告郭某与李某二人诉至扶余市人民法院。

  三岔河人民法庭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首先联系了原告三人,因三原告都在外地打工,他们委托自己的妻子全权代理。法官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谆谆劝导,让他们换位思考、互相理解。经过承办法官一番耐心沟通,两名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问题,立刻将拖欠的工资款全部给付,三名原告的妻子均到庭撤诉,该案顺利终结。

  法院温馨提示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0860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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