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美沙酮是一种用于吸毒人员脱毒治疗的替代药物,通过医院向戒毒者提供。在戒毒者进行脱毒治疗、消除戒断症状后,定期给戒毒者以限量的美沙酮进行维持,同时配合其他措施,防止和减轻戒毒者产生的对毒品的强烈觅求。然而,此药也成为吸毒人员眼中的“香饽饽”---一些戒毒者将本该在治疗机构当场服下的美沙酮含在口中不吞下的方式偷偷带出,转手倒卖给其他吸毒人员获利。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杨某在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定点服用美沙酮进行维持治疗,在治疗期间,杨某采取口含不吞咽的方式将美沙酮带出装入自备的容器内。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某贩卖一小瓶约50毫升毒品美沙酮给吸毒人员何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00余元。2021年1月中旬的一天,杨某将两小瓶共计约100毫升美沙酮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后,交给一的士司机从平江县城带至平江县南江镇准备交给吸毒人员何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定:杨某贩卖给何某的两小瓶液体均检测出美沙酮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美沙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