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山市全面启动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不抵触,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一是明确清理范围。清理范围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是确定清理重点。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以及与长三角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
三是规范清理程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责任部门发生撤并的,继续履行其职责的部门作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责任部门。目前已将11部地方性法规、7部市政府规章、202部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发送各责任部门,要求各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就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明确具体的保留、废止、修改、失效的清理建议。
四是严格评估认定。在部门初步清理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区两级司法局将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清理标准和要求逐件审查研究,提出文件清理的初审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五是公布清理结果。清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将向社会公布决定继续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决定废止、修改或宣布失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