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静海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杨某通过线上贩卖“泰勒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据了解,“泰勒宁”全称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2019年9月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列入精神药品管理,“泰勒宁”已由普通药品转归“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即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毒品”范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某互联网平台发布销售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的信息,王某看到该信息后通过线上与被告人杨某取得联系并向其购买该药品。被告人杨某以26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氨酚羟考酮20片(每片含有羟考酮5mg),并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将该药品通过快递形式邮寄给王某。经鉴定,杨某向王某出售的氨酚羟考酮片含有羟考酮成分。2019年12月24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2月21日杨某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羟考酮为《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所列品种,含羟考酮复方制剂药品2019年9月1日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部分人群对毒品的认识还停留在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普通型毒品类型上,而易忽视国家对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等同于对“毒品”的管理。
健康人生,绿色无毒。静海法院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为平安静海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