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方某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方某与被告罗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分居两地务工导致感情不好。方某向法院起诉后,法庭安排了开庭时间并通知了夫妻双方。开庭当日方某委托其母亲王某到法庭参加诉讼。法官明确告知王某因方某与罗某的离婚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处理,方某有义务本人到庭参加诉讼,为慎重处理该案,法官与罗某沟通后重新安排了开庭时间,向王某以及方某明确告知方某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并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天方某本人称在外务工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王某表示方某的事情她能够做主决定。法官在审核该案案件材料后,认为方某系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