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6月18日,黟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开设赌场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2020年12月25日至28日,被告人储某分别在休宁县渭桥乡、休宁县齐云山镇、黟县渔亭镇等地流动设置赌博场地并提供赌具,供叶某、查某、马某等30余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被告人储某共开设流动赌场6场,每场向每名参赌人员收取200元的“人头费”,同时从赢家赌资中按比例“抽水”,以此非法渔利合计15600元。期间被告人汪某接受被告人储某雇佣,在其开设的赌场内望风3场,共获取报酬2600元。2020年9月下旬,被告人汪某为他人在黟县宏村镇开设赌场望风2场,共获取报酬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储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汪某为获取高额利益,为赌场提供望风等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处罚。考虑到本案中,被告人储某系主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累犯等从轻从重情节;被告人汪某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累犯等从轻从重情节;并结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