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树中院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联合玉树州妇联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治多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抚养纠纷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各自重组家庭彼此积怨已久
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因性格不合,于2016年10月10日向治多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6年11月1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宇(化名)随母亲张某生活,父亲王某承担抚养费并约定了给付方式。但离婚后,王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故张某向治多县人民法院请求协助解决该问题,并表示其再婚后抚养孩子的压力逐增,要求放弃对婚生子小宇的抚养权。
法院释法说理妇联巧妙劝解
在接到治多县人民法院协助请求后,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玉树州妇联立即采取行动,借助法官的专业法律知识、基层妇联亲民的优势,进行情绪疏导及做相关思想工作。考虑到双方现均已另组家庭,对小宇抚养权均存在畏难情绪,又因小宇现年9岁,正值上小学年龄,其成长生活环境不宜轻易变更。经过两个小时的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并在法院和妇联工作人员指引下写下保证书,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关于探望权
《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探望权实质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及义务。
关于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