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霍先生的工作单位慧达公司(化名)需向霍先生支付四万元工资,霍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慧达公司在未支付霍先生工资的情况下注销,霍先生遂要求公司的股东陈某对公司尚欠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经审理,海淀法院判决陈某对霍先生的四万元欠薪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霍先生诉称,其持生效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由于慧达公司己注销,无法查找财产,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调查,慧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主要股东,2018年12月27日,公司在明知本案债务未清偿且未通知其相关情况即将公司注销,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要求追加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财产四万元。
陈某辩称,慧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持股40%,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成立了清算组,其不是清算组的组长,清算组于2018年11月8日进行了公告,之后制作了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该公司系依法清算。同时,签署股东决议前,其向清算组询问并提示过原告的债权,清算组表示会处理,但如何处理其不清楚,不同意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霍先生的债务于公司清算、注销前即已确定。慧达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法人主体已灭失,已确定无法清偿对霍先生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现没有证据证明慧达公司清算组同时履行了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书面通知债权人之义务。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公司清算组成员,述称曾向清算组询问并提示过霍先生的该笔债权,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形式上亦不符合上述关于书面通知的相关规定。故慧达公司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霍先生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霍先生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陈某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因此对于公司清算注销时已经确定欠薪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将清算事宜进行书面通知,以便劳动者申报债权。如果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连带清偿公司对劳动者的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