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东和租客因续租问题产生纷争而大打出手,房东租客两败俱伤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租客谭某于2017年租赁了房东肖某所有的门面用于经营厨卫用品,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两年,租金22 800元/年,并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如谭某需续租,租金由双方协商后随行就市决定。2019年租期到期,双方因续租的租金标准问题发生纷争,并产生了肢体冲突。房东肖某将租客谭某打伤致轻伤一级,肖某因故意伤害罪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被判令赔偿谭某6万余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房东肖某未及时付清全部赔偿款,租客谭某便拒不腾退门面。房东肖某出狱后,又将谭某起诉至鼎城法院,要求谭某支付占用门面17个月之久的房屋占用费3万余元。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就续租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租客谭某应当返还租赁物。其未按期返还门面,应承担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故判决租客谭某支付房东肖某房屋占用费2万6千余元。法官向谭某释明,赔偿款与房屋占用费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肖某不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款,谭某可采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进行救济,而不能采取强占门面的方式发泄愤怒。
法官提醒: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续租与否应当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友好协商决定,切不可像本案中的当事人,伤了和气不说,一方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支付赔偿款,另一方被判令支付房屋占用费,正可谓“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