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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法院宣判首起非法经营“烟弹”案

发布时间:2021-07-03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新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烟弹”。每根“烟弹”长度是传统香烟的1/3,无需点燃,只要插进一个笔状装置内加热即可使用。近日,福州长乐法院对长乐区首起“非法经营新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扣押的涉案HEETS牌“烟弹”100条及其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从他处购入HEETS牌、Marlbro牌“烟弹”,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手机微信以每条3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

  2019年9月24日16时许,陈某某被抓获,当场查扣HEETS牌“烟弹”100条。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别,查扣的HEETS牌“烟弹”均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经统计,陈某某利用微信销售“烟弹”540多条,销售金额达196470余元,非法获利20000余元。

  法官释法:

  “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微商悄然兴起,很多人通过微信平台销售商品,但并非所有的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办案法官称,香烟是国家专营专卖产品,出售香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销售卷烟。对于新型烟草制品——“烟弹”,因其中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符合判定卷烟的特征,应被作为烟草专卖品进行监管。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1167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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