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火烧秸秆本可肥田,却不料招来同村不满。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可两人却无此胸怀,冲动行事。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在某村的田地里烧秸秆,吴某见状责怪陈某烧秸秆会烧到自家田地的燕子花。二人因此发生口角,最后演变成拳脚相向。经鉴定,吴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被临湘市公安局抓获。次日双方达成和解,陈某赔偿吴某3000元,并取得吴某谅解。
法院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情节、陈某的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对陈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陈某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