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因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簿公堂的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汤某当场支付了欠付租金5000元。
2018年3月12日,毛某某与汤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毛某某将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某高校内1间约55平米的门面房租赁给汤某从事理发项目,租赁期间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年租金为14万元整。合同签订后,汤某向毛某某支付了租房押金30000元、水电押金3000元及部分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汤某仍欠付毛某某房屋租赁费合计58647.2元。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汤某应当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某某支付房屋租赁费58647.2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汤某一直未主动履行,毛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汤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其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住址线索,执行调查中队立即出动赶赴被执行人家中,面对拒不还款的汤某,执行法官对其采取了司法拘传的强制措施,将其拘传到法院进行说服教育。当得知不履行偿还义务就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交通出行处处受限,甚至还将面临司法拘留等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时,汤某主动要求与毛某某协商解决纠纷。后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汤某当场支付5000元给申请人毛某某,并承诺剩余款项分期还款,直至还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