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7月5日,当事人肖某将一面鲜红锦旗送到铜官区法院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他要向办案法官当面表示感谢。
2019年12月18日,肖某在去铜陵某制品有限公司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受伤。2020年4月28日,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肖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铜陵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肖某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六级。2021年4月29日,肖某以要求兑现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后肖某依法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案后,法官第一时间将诉讼材料送达到铜陵某制品有限公司,同时询问对肖某赔偿的相关意见。公司负责人表示对肖某受伤致损表示同情,对其主张赔偿予以认可,但赔偿金额过高要求法院调整。肖某也同意调整金额,但要求一次性赔付。可铜陵某制品有限公司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很难一次性付清。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从案件事实出发,将《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相关待遇规定一一释明,按照《条例》规定肖某可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也可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法官分别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对各自面临的诉讼风险及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有了全面且深入的了解;而后法官又从道义角度出发,希望铜陵某制品有限公司能够换位思考,尽快对肖某赔偿。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肖某解除与铜陵某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铜陵某制品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将赔偿款27万元一次性全部转入肖某账户。6月23日,肖某收到了期待已久的赔偿款,为表示感谢,肖某将一面载有“公道人心,公正执法”的鲜红锦旗送到办案法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