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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保险人对未尽到就电子投保模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担责

发布时间:2021-07-10 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销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业务拓展形式和营销手段,电子保单应运而生。电子保险是借助电子签名软件和企业数字证书,以电子文书形式替代传统纸质保单,实现保险产品线上交易的现代化保险契约。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马某在手机端为其车辆投保了车上货物损失险,在保险期内马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时,车辆起火造成车上货物损失11万余元。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规定货物自身起火燃烧属于车上货物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赔,马某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虽在《投保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电子签名,但并未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末页投保人声明下方手写黑体内容,以表明投保人已收到条款及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同时《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附加险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文字与其他内容文字形式相同,并未用黑体、加粗或彩体方式来提示投保人着重阅读。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积极履行判决,原告马某收到了保险赔偿款,并向法官发来信息表示感谢!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电子投保模式中,投保人往往对电子平台上的保险条款内容一略而过,并未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应更加注重就相关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以平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保险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原文链接:http://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404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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