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繁昌区法院在审理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中,原告公司的代理人李某向法庭刻意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证据,为捍卫司法尊严、彰显司法权威,繁昌法院对其处以罚款500元,以示惩戒。
2021年1月,用人单位某公司与劳动者蔡某等四人因工资待遇问题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遂向该公司制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1年4月14日,该公司对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本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经审查后,要求公司提供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间的送达证明,由于原告公司一直没有提供,承办法官随即前往仲裁委员会调取了不予受理决定书的送达证明。
2021年4月28日,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向我院提交了由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四份《证明》,但该四份证明上显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签收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面对两组不同签收时间的证明,承办法官对原告提交的证明,仔细进行了核对,终于发现该四份证明上的签收时间有明显的改动痕迹,遂通知李某到庭予以核实,当承办法官将法院调取的四份证明摆在李某面前时,李某终于扛不住了,向法院承认自己因为错过了十五天的起诉期限,为了达到能够到法院起诉的目的,而篡改了仲裁委员会《证明》的签收时间。
李某不守诚信原则,伪造重要证据,混淆事实本身,扰乱了司法秩序,且对其篡改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的行为未有及时悔过的态度,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依法应予以惩戒,以儆效尤。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决定作出后李某已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