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好心为朋友借款作担保,不料借款到期后朋友却迟迟拖欠不还,无奈下,担保人向出借人偿还了全部借款及利息。面对朋友继续拖延拒付的行为,担保人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定远法院炉桥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判令借款人张某偿还担保人李某150000元。
家住定远县某镇的张某与李某系好友关系,2014年,张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家住长丰县某镇的王某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身为张某好友的李某以担保人名义在欠条上签字。约定期满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张某则以无力还款为由继续拖延,2019年王某一纸诉状将担保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经长丰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所有欠款及利息共计150000元。2020年1月份,李某将所欠款陆续还完,但其好友张某依旧对还款一事只字不提。看着昔日的好友,如今却“撂挑子”如陌路人,李某气愤之余将其诉至定远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李某向债权人王某代偿了借款本息共计15万元,其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进行追偿,遂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