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好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公平、正义的殷切期盼,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近日,长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宇迪审判团队来到长寿区洪湖镇黑岩村,巡回审理黄某等四原告诉被告苟某、潘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原告黄某和被告苟某、潘某在长寿区洪湖镇黑岩村均享有宅基地,并在各自宅基地上建设了房屋。原告房屋在前,二被告房屋并排在后。原告黄某及其三名子女认为被告苟某、潘某将其用来修建猪圈屋(厕所)及排水沟的土地面积大约40平方米侵占后,修建成了车道及院坝,导致四原告无法修建厕所及排水沟,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恢复原状。被告苟某、潘某辩称因其房屋位置位于原告房屋之后,过往均需利用原告原猪圈所占的土地面积。双方因土地使用发生争议后,本村村委会进行了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将原猪圈的土地面积留出部分供二被告通行,并现场确认了划线位置。二被告在线内修建车道及院坝符合双方调解协议,故不同意恢复原状。
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发表了辩论意见。部分村民旁听了案件审理。
审判团队对原、被告争议的土地面积进行了现场勘查。主审法官王宇迪对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长寿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将庭审现场搬进田间地头,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