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法院审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外卖骑手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送餐过程中摔伤属于工伤,驳回用人单位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某物流公司的经营范围之一为餐饮服务,江某是该物流公司招用的送餐骑手。2020年4月10日,江某在骑摩托车送餐途中发生侧翻后受伤。同年6月12日,江某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同日向其发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人社局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向物流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同年10月23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为江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物流公司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不服,以某区人社局为被告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通过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外卖行业和外卖骑手随着互联网大数据高速发展而产生,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特殊性,但也应基于以上原则来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第三人江某受物流公司的管理从事送餐业务,且从事餐饮服务业务也是物流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江某是某物流公司招用的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江某受公司安排在送餐途中因雨天路滑,所骑摩托车侧翻受伤。依照前述规定,江某受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的证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