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州区法院审结一起袭警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甲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3日晚,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熊某某、秦某某、袁某带领李某乙等4名辅警在某路段开展酒驾查处工作。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处,因担心没有驾驶证被查处,便无视执勤民警要求其停车的指令,驾车加速冲卡逃离。在其闯过前来拦截的警务人员后,将正在第三卡点执勤的辅警李某乙撞倒,并弃车逃跑。逃跑途中李某甲被民警抓获。李某乙经医院诊断为左侧桡骨小头骨折、左侧桡骨远端内侧撕脱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皮肤挫伤。经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辅警李某乙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甲为逃避检查,驾驶机动车冲撞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撞伤一名辅警,严重侵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适当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袭警罪正式入刑,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依照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每一个公民都应尊法、学法、守法。面对警察执法时要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