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定远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支付拖欠的运费和垫付款共计22万余元。
2013年,被告张某承建了定远县某铁路埂工程,经朋友介绍,张某让经营农用车运输生意的原告李某为其运输石子。2014年1月17日,经双方结算,张某共欠李某运费和垫付石子款共计22万余元。工程结束后,双方约定了张某向李某分期偿还22万余元运费和垫付款,并明确了还款的期限。约定期满后,李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其都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张某要求原告李某为其工程运输石子且垫付了石子款,双方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自始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工程结束后,双方约定了分期还款期限,张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李某要求张某支付运费及垫付款22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理应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