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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与反诈骗的进阶

发布时间:2021-07-17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电信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平台的广泛应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猖獗,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而且对社会的和谐安定构成冲击。近日,记者对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及其特点进行梳理,揭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罪”与“罚”。

  “美女佳缘”背后的骗财陷阱

  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束出资成立一家商贸公司并租赁办公楼,先后雇请被告人张某江、张某伟等9人及同案犯庄某铭等8人(均已判决)实施诈骗活动。

  张某束作为公司负责人,负责决定、管理公司的经营、收支等总体事务;张某江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张某伟、黄某鑫任业务经理与其余被告人“开展业务”。

  这伙人假冒单身美女,使用“微信摇一摇”功能或在“世纪佳缘”“缘客来”等婚恋网站上注册会员,获取交友信息后结识男性被害人,通过与被害人微信聊天获取对方好感、博取信任,进而虚构欲与被害人交友、发展恋人的事实,编造请客吃饭、买礼物、表达爱意、家中出事、家人生病住院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钱款。

  从被害人处诈骗款项后,由张某江全部转入张某束个人账户,由其决定收支分配。业务经理及各业务员依诈骗所得按比例提成,张某江以月薪外加年终分红的方式获利。

  至案发时,该团伙采用上述方式骗取3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20余万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束等10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网恋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

  一审宣判后,张某束、张某翔不服,提出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了钱却收不到的防疫口罩

  2020年2月,被告人蓝某发现疫情暴发后口罩紧缺,在没有货源和供货经验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防疫口罩可出售的虚假信息,宣称货源充足、发货及时,诱使他人向其订货并支付全款。

  得款后,蓝某编造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只将少量口罩发给催货较急的被害人,货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截至案发,蓝某先后骗得多地多名被害人74万余元。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物资的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74.5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蓝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可以网上消灾改运的“出马仙”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赖某云通过在微博、百度和风水命理网站等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自称“出马仙”,谎称可以替人算命查事、消灾转运。待被害人主动联系后,赖某云利用对方急于摆脱困境、寻求寄托等心理,有针对性地编造“劫数”“灾祸”,诱导对方花钱做法事化解,从而骗取钱款。

  在该案中,被害对象大多为中青年妇女,她们因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感情、工作等挫折,对诈骗分子许诺的为其改变现状的愿景深信不疑,有的甚至不能自拔,导致被骗。

  经查,被告人赖某云先后骗取北京、山东、河北、四川、福建等地7名被害人向其控制的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94万余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钱款共计94.005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微信朋友圈里的“翡翠原石”

  2018年6月,被告人肖某成立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从事翡翠原石销售,并雇请被告人程某管理公司销售事务,雇请被告人操某、董某等15人利用微信销售翡翠原石。被告人胡某负责配货和核对销售业绩发放工资,被告人肖某平提供假切、假磨皮视频和发货,被告人郝某、赵某按照销售人员的要求协助修改翡翠原石颜色、裂痕和形状等。

  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将翡翠原石修图或者盗图通过网络发布推广。当被害人浏览欲购买翡翠原石时,“销售人员”先推销较便宜的翡翠原石,以虚构能为客户代加工的方式拖延时间,其间积极向被害人推销下一块翡翠原石。

  当被害人有意继续购买时,“销售人员”便在明知原石质地不好的情况下,将被害人之前购买的翡翠原石照片修饰,让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促成下一块原石交易,还编造可以代售、折价回收等解除被害人的后顾之忧,以此一步步骗取被害人支付货款。

  在此过程中,“销售人员”在明知翡翠原石存在一石多卖,或者没有原石的情况下,仍虚构原石在售信息,并由被告人肖某平配合做假切、假磨皮手段取得客户信任,后由负责配货的被告人将质地一般、形状相似的原石或者成品发给被害人,再继续谎称寄错、换货等事由拖延时间应对被害人。

  经查,自2018年6月至案发,该犯罪集团以上述手段骗取全国23个省市10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0万余元。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程某、操某等2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微信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遂依法判处21名被告人十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程某提出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察思考】辨别电信网络诈骗增强防骗技能

  电信网络诈骗利用了被害人物质追求和精神寄托方面的需求,披着各种令人心动的外衣,成功击溃被害者的心理防线从而屡屡得逞。因此认清该类案件的以下特点,对于学会辨别真伪、增强防骗技能至关重要。

  诈骗类型多元化。近3年来,厦门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诈骗类型分别是网恋类诈骗、虚假招聘类诈骗、虚假货物销售类诈骗,这三类案件占所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比例已经超过五成。其中,涉及重点打击的防疫物资销售类诈骗案件也多发。此外,民族资产解冻类、网络贷款类、投资理财类、彩票类、冒充特定角色等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也层出不穷。

  诈骗对象定制化。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大量用户信息,然后深入研究受害人资料,针对不同群体量身定制骗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如犯罪分子利用单身男女群体数量增加,情感需求旺盛的社会现实,通过婚恋网站注册虚假信息,假扮貌美的未婚女性或者经济实力雄厚的成功男性,精心设计“网恋”骗局,先获取对方好感,再虚构用钱事由骗取钱财,步步设套,诈骗成功率较高,令人防不胜防。

  诈骗方式复杂化。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从单一“对话式”逐步向多角色“情景剧”式升级,具有很强的迷惑性,而且随着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出现不断演变升级。如利用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实施的“杀猪盘”式诈骗,犯罪分子在网络投资群中扮演“投资导师”上课,同时安排水军在投资群中以吹捧的方式营造烘托投资赚钱氛围,再以返还一定投资红利的方式进一步诱导,一旦投资者上钩进行大笔投资,诈骗分子就直接将该投资资金转入私人账户并分赃获利。

  诈骗模式产业化。犯罪分子以诈骗过程环节为区分,安排专业小团队分工负责并相互隔离,逐步形成各团队之间相互配合又互不相识的产业链犯罪模式。犯罪集团对业务员统一培训后,一线人员负责收集筛选被害人身份资料信息,二线人员负责开办或收购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作案工具,三线人员负责在网络上扮演角色实施话术诈骗,待诈骗成功后,再由集团核心成员安排人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途径,将赃款层层分转进入“资金池”流转,最后套现转移赃款,给案件侦办和追赃退赔工作带来不小的障碍。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466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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