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离婚纠纷中,抚养子女的一方自愿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子女是否能要求另一方负担抚养费?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办理了一个这样的案件,最终判决被告沈某某每月向原告小梦(化名)支付生活费400元,直至其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梦(化名)系周某与被告沈某的婚生女,于2011年5月21日出生。2012年10月,周某与被告沈某因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周某自愿承担小梦的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小梦由母亲周某抚养至成年,抚养费自行承担。之后,小梦一直由周某抚养。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再婚,再婚又生育了一个子女,随周某生活。
法院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是被告的未成年子女,虽然原告母亲与被告的离婚民事判决中没有被告承担抚养费的内容,但是不妨碍原告在必要时向被告提出合理要求,原告有权利向被告请求支付抚养费。原告在城镇生活、就读,随着年龄的增长、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其生活、学习费用相应增加,且原告母亲的现实家庭情况和经济能力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求,被告应当负担原告的抚养费。原告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其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即使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该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