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邹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长沙市望城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王某同为岳阳市云溪区某公司外聘的施工人员。2021年4月15日晚19时许,邹某在宿舍制作工资计划表,王某认为邹某故意将自己的工资算少了,便质问谩骂邹某。被一旁的三位工友拉扯开后,王某便用玻璃瓶等物品砸向邹某但未果。随后,王某又拿出一把不锈钢刀冲向邹某并扬言要弄死邹某,再次被两名工友劝阻并将刀夺下。邹某突然从自己床上拿出一把折叠刀冲向王某并朝其胸、腹、腰部连续多次捅刺,造成王某多处皮肤组织裂伤。邹某随即报警,至此案发。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1年5月6日,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
另查明,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邹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9000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邹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邹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邹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