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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男子成诈骗罪共犯

发布时间:2021-07-17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的上线王某联系张某购买两套银行卡、电话卡(同一用户信息办理的一张银行卡和一张电话卡及注册的微信、支付宝账号为一套),每套给张某人民币1000元。随后,张某在明知上线利用其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进行诈骗的情况下,仍找到朱某并要求朱某办理银行卡和电话卡,并每套给朱某人民币300元。2020年5月27日、28日,朱某在山东省郯城县分别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05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为6731),预留电话为张某使用朱某的身份证照片及信息在网上申办的两张联通电话卡。朱某按照张某的要求使用办理的电话卡分别注册了两个微信账户和两个支付宝账户,并将两张银行卡分别绑定在两个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上,再由张某将办理好的银行卡、电话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上线用于诈骗,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张某提供给上线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0501)涉嫌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485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为6731)涉嫌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154000元,两张银行卡涉嫌诈骗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502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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