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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宣判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1-07-17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2021年7月8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10名被告人获刑。

  2020年12月,被告人彭某波为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购买了30余部手机及银行卡等作为诈骗工具,其在双峰县梓门桥镇八仙村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先后招揽了被告人李某、李某云、谭某平、韩某波、彭某、彭某某、杜某花、彭某开等人为业务员。各业务员使用彭某波发的手机用微信添加“好友”并进行聊天,彭某波与各业务员约定由各业务员按诈骗金额的30%提成。2021年1月初,彭某波购买“新加坡腾飞集团投资理财”APP作为诈骗平台,并招揽被告人朱某豪负责平台运营及管理,彭某波许诺给朱某豪3万至5万元的报酬。2021年1月11日该诈骗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由业务员拉好友进微信群,并在群内鼓噪气氛、刷虚假盈利数据、制造该平台能够挣钱的假象,引诱被害人“投资”。在被害人投资前期,彭某波安排朱某豪通过后台操作,对被害人进行少量返利,引诱被害人加大投资。待被害人“投资”达到一定数额后,彭某波安排朱某豪操作后台“崩盘”,从而对被害人的投资款“一键收割”骗取钱财。该诈骗平台共上线七天即被查获。据查,该团伙共计诈骗多名被害人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波、朱某豪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彭某波、朱某豪系主犯,李某、彭某等系从犯。双峰法院根据众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定罪量刑,以诈骗罪判处彭某波、朱某豪等10名被告人两年四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双峰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诈骗金额所得11万余元由双峰县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463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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