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7月8日,辰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县首例司机因严重超员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一案,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辰溪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载客19人(该车核定载人19人)从辰溪县汽车站驶往辰溪县柿溪乡。途中,在汽车站门口有9名乘客(其中有免票儿童1人)上车,在城东路段有2名乘客上车,在修溪新集镇清波浪路段有5名乘客上车,当天14时50分,唐某驾车行驶至修溪镇龚家湾路段时被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查获。经查,此车共载乘客35人(含免票儿童1人),超过核载人数15人。
辰溪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释法:本次营运车辆严重超员载客,为辰溪首例被判刑的案例,有些驾驶人可能还不知道管运车辆严重超员也要被判刑,这项条例在2015年已开始实施。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正式实施。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