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抓住“全覆盖”关键,为全方位清理奠定基础。一方面范围全覆盖,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另一方面主体全覆盖,对于共同起草、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不一致、多个部门共同实施、涉及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等情况,分门别类确定清理主体。
二是突出“长三角”重点,为一体化发展凝神聚气。在清理过程中,除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一致以及与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以外,突出对长三角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进行清理,依托立法协同来建立和巩固共同行为准则,破除行政划界带来的藩篱,依法推进与长三角其他城市资源优势互补、发展利益共享。
三是把好“标准关”关口,为科学评估保驾护航。成立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组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在部门初步清理意见的基础上,市司法局组织专门力量逐件审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反馈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改、废止。
四是聚集“满意度”导向,为净化营商环境助力增效。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各类歧视性规定和做法同步进行清理,为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优营商环境。清理工作完成后将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文件目录,确保清理工作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