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以“拍卖公司”名义诈骗百名老年人,谎称高价回收藏品,收取推广费、宣传费等费用。同时,犯罪团伙以低价销售新款手机、电脑等为诱饵,强迫多名被害人缴纳额外货款。海淀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等23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10个月,并处罚金。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作为实际负责人,注册成立呈瑞公司(化名)、名轩公司(化名)、宇华(公司)公司三家公司,并以拍卖为由在本市多地进行诈骗活动。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二十多名被告人在上述三家“拍卖公司”内,给被害人闻女士(78岁)等老年人拨打电话,要求被害人将收藏的粮票、邮票、硬币、书画等藏品带至公司,后虚构其能帮助闻女士等人将其收藏物品以高价拍卖,骗取闻某等二百余名老年被害人共计633万余元。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海淀区某大厦内,以低价销售手机、电脑等商品的方式吸引沈先生(22岁)等35名被害人,在被害人交付钱款后谎称手机、电脑为合约产品,威胁被害人拒不退还已交钱款,并需要缴纳额外钱款完成交易。其中,被告人王某强迫交易数额共计21万余元。经被害人报案,王某等二十余名被告人于2019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过程中,二十三名被告人对诈骗百余名老年人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但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诈骗金额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二十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指控诈骗金额过高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收条、协议书、交款记录、公司业绩统计表等证据可以印证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被告人王某所称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大部分钱款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采纳。鉴于部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部分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赔赃款,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因被告人诈骗百余名老年人,在量刑时法院对被告人均酌予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一名被告人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