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虚假“炒股群”骗取被害人炒股资金的诈骗案件,被告人林某、曹某、刘某伙同他人结成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87万余元,一审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被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林某先后组织被告人曹某、刘某等10余人结成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租用专门场地,购买专门用于诈骗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利用某证券平台实施股票推荐类“杀猪盘”诈骗犯罪。
该诈骗团伙以公司化模式运作,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在林某等人的组织指导下,该诈骗团伙添加有炒股意向的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将被害人拉入虚假微信“炒股群”内。诈骗团伙成员在微信“炒股群”中分别扮演股票指导老师、某证券公司经理、助理、股民等不同角色,通过在微信群里发送股票资讯、讲课视频网站链接并为被害人答疑解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
随后,诈骗分子谎称有绝佳的股票投资机会,诱骗被害人下载某证券APP,并将炒股资金转入该APP绑定的洗钱团伙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再通过关闭APP,由洗钱团伙将被害人的炒股资金取出转移的方式实施诈骗。
经查,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6日期间,该诈骗团伙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了1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8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曹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曹某、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林某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曹某、刘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