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近日,定远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原告撤回了离婚诉讼请求,双方重归于好。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06年春天在浙江务工时相识,经交往后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与2009年,双方分别生育了一女一子。2012年6月4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刘某在外务工,张某在定远县炉桥镇带俩孩子生活。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身处异地沟通不畅,刘某积怨较多,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张某与刘某婚前系自由恋爱,对彼此了解充分,婚后夫妻感情也较为牢固,双方的婚姻有挽回的余地,遂决定从调解入手。
调解中,张某情绪较为激动,委屈地道出婚后的各种争吵及刘某对自己父母的偏见等,并表示目前无法正常沟通,感情破裂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决意离婚。刘某则表示自己在外务工,导致沟通上生活上很多不畅通不便利,但对这段婚姻绝对忠诚,想好好经营这段婚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最终,在法官情理法并用下,张某撤回离婚诉讼请求,双方也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