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亲生男婴案,以生父熊某富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生母张某分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收买人邓某柏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收买人邓某清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居间介绍人蔡某生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熊某富、张某分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4人。2019年4月20日,张某分又生育一子,因家庭经济困难,又为非法获利,熊某富提议将刚出生的男婴卖给他人,在征得张某分的同意后,熊某富与他人联系拐卖事宜,后雇佣司机从云南省富宁县出发,于2019年5月29日到达福建省华安县,经协商后以9.8万元的价格将婴儿卖给由居间人蔡某生介绍的邓某柏、邓某清,后邓某柏、邓某清将婴儿带回漳平市抚养。居间人蔡某生向熊某富、张某分收取介绍费3000元,向邓某柏、邓某清收取介绍费5000元。2020年5月26日,邓某柏、邓某清经依法传唤到案;2020年6月12日23时许,熊某富、张某分在广州市白云区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6月18日,蔡某生在福建省华安县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富、张某分为获取非法利益,拐卖儿童1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告人邓某柏、邓某清通过被告人蔡某生的居间介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1名予以抚养,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被告人熊某富、张某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生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柏、邓某清、蔡某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