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妻子擅自续签合同,丈夫认为其优先承租权受损,要求确认妻子擅自所签合同无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和出租方告上法庭。近日,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在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对原告李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签订家居广场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其位于一广场内的6个场地出租给李某经营,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8日。李某于2017年7月成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李某按约定向该公司交纳42600元合同保证金,并按期交纳租金,依法经营。2018年5月,该公司在未通知李某的前提下擅自与李某妻子就同一经营场所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李某认为自己享有优先承租权,请求依法确认妻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穗是夫妻关系。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日与被告公司签订《家居广场租赁经营合同》后,成立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李某与李某穗均是公司股东,双方在涉案租赁场地共同经营。在租赁合同到期前,被告李某穗续签了《租赁经营合同》。李某与李某穗在涉案租赁场地共同经营至2019年2月,由于经营不景气,李某与李某穗停止营业。李某穗作为李某的妻子在家庭事务和共同经营上对相关事务有平等处置权,李某穗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实际上是上一个租赁经营合同的延续。事实上,原告李某在上一个租赁经营合同到期后仍在涉案租赁场地与李某穗继续共同经营,李某的继续承租权来源于其妻子李某穗续签的租赁经营合同。因此,被告公司没有侵害原告李某的承租优先权,原告的继续承租权也得到了保障。被告李某穗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之情形,该租赁经营合同合法有效。且该租赁经营合同经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已于2019年5月17日终止。原告李某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