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生活中,买卖双方因为是邻居、熟人等关系,多次发生买卖关系,买方没有签对账单、结算单等,这种情况下,买方不付款,卖方怎么主张权利呢?最近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决买方吴某清偿卖方陈某货款68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系制药公司从事兽药销售的业务员,同时也与他人合伙经营鸡苗养殖及销售等业务。吴某多次从陈某处购买鸡苗、饲料、兽药等,只支付部分款项。2017年至2019年,陈某向吴某出售兽药,循环记账,由吴某在送货单上签字。2019年1月31日,吴某在送货单“欠6800元”处签名,送货单尾部的累计“欠7430元”未签字。陈某诉称吴某未向其支付兽药7430元,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陈某、吴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形成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吴某在庭审中自认欠陈某的货款为6800元,陈某也认可2019年1月31日后的货物不是吴某买的。故吴某欠款实际为6800元。吴某辩称其已经支付了货款,只欠陈某500多元。吴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没有备注用途,而陈某提供的《送货单》有陈某的签名,根据常理推断,若吴某按约支付了款项,吴某应拿走其签字的《送货单》或该单据上应载明注销等字样。吴某没有提供推翻陈某主张的证据,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陈某诉讼主张中的6800元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由吴某清偿陈某货款6800元。
法院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尽量留下书面的协议、证据等,以便在将来产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