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从帅某某(已判决)处得知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包含银行卡、U盾、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办卡人身份证复印件)再予转卖可以获利,李某先后组织他人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并将收买的银行卡套件邮寄至帅某某向其提供的收货地址。至2019年8月,通过被告人李某贩卖的银行卡共计31套。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收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