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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1-07-26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更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两千元。本案为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后三明市首例高空抛物案。

  据了解,该案发生在2021年6月6日,被告人更某某来到三明游玩,寄宿在朋友家中。这天更某某凌晨喝酒归来,与室友发生争吵,因此心生愤懑,便将自己的行李箱从22楼抛下泄愤。重约6.3千克、没有拉紧的行李箱,几秒内就重重地砸在一楼大门出口处,箱内物品散落一地。该单元楼有90余户200多人居住,从天而降的行李箱让行人和住户心中一惊,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及财物损失。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更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所幸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若因高空抛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死亡的,还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更为严重的犯罪。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679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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